2005年 第 23 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以下簡稱“第29號令”),現將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有關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過程中有關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執業檢查的基礎性工作,由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協助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協助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上述基礎性工作。
二、結合工程咨詢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執行第29號令關于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的規定時,對不同類別的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寬限期政策。
對此前已經取得甲、乙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工程咨詢單位,其達標寬限期延長至2006年8月31日。
對此前已經取得丙級、預備級以及臨時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且證書在原有效期內的工程咨詢單位,其證書有效期延長至2005年12月31日,證書期滿前,按照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重新申請相應資格。
初次申請、重新申請及申請變更資格的工程咨詢單位可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按隸屬關系向初審機構提出申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其中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2006年8月31日之前其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人數不得少于1人,之后按第29號令的要求考核。
三、未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有效《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從事工程咨詢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注:甲、乙級工程咨詢單位達標寬限期延長至2006年8月31日,是指對于第29號令發布之前已經取得甲、乙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工程咨詢單位,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原證書繼續有效,并應當按照第29號令規定的標準達標。